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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审定第十八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1-04-21

国管审[2011]2号


关于组织审定第十八届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动企业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提高我国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企业管理科学进步,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八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推荐与审定工作。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推广活动自1990年开展以来,已审定发布了17届、1638项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形成了国家级、地区和行业级、企业级的成果审定推广体系,对推动我国各类企业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推广活动继续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和中小企业司共同主办,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

  为组织做好第十八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推荐与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届成果在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各项管理创新的基础上,应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以下重点:制造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核心技术突破与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与绿色管理、并购重组与一体化整合、核心能力提升与对标管理、员工素质提高与劳动关系管理、先进质量管理与国际知名品牌创建、流程优化与精益管理、现代服务业发展与供应链管理、风险控制与危机管理、公司治理与集团管控、全面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电子商务、社会责任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诚信建设与法律事务管理、跨国投资与贸易争端处理等。

  二、推荐单位要遵照《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努力发掘各系统优秀管理创新经验,引导企业认真总结、申报成果;在广泛发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择优推荐,突出申报成果的创新性、实践性和效益性。同时,要结合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做好相关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申报推荐工作。各地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三、申报企业应按照《办法》要求,在总结成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撰写成果主报告,认真填写成果推荐报告书,如实计算和阐述成果效益。

  四、成果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和地方、行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限额推荐原则。成果审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索派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并坚决防止借此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五、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过期不列入本届审定范围。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审定、发布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办,有关事宜请与承办单位直接联系。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 编:100048

  联 系 人:刘刚、周蕊、张倩

  电 话:(010)68701626;68435831

  传 真:(010)6841441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2.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3.第十八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

  4.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主报告撰写要求

  5.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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