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青岛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10-10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明确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责任,近日,青岛国资委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明确境外国有产权监管职责。明确市管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管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二是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要求市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各项制度,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是严格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行为。要求市管企业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具备条件的须年底前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
四是摸清核实境外国有产权“家底”。要求市管企业对本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实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占有国有权益数额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组织各级子企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作为重要事项报告市政府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