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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宁阳县出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7-12

  近日,泰安市宁阳县制定出台《宁阳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坚持利益与责任、风险相一致,薪酬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县国资局按照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经县政府同意后,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并下发正式文件。企业负责人年薪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20倍。未经县国资局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外的其他工资或福利性收入。企业负责人在所属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企业当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当年年薪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利润增长率的增长幅度。

  《办法》要求,企业当年发生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安全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投资担保事项未按规定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县国资局根据实际情况从上缴的风险金中分别予以企业负责人相应的扣减,风险金不足以扣减的,在当年的年薪中扣减。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考核年度内出现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及拖欠工资的,分别按年薪总收入的不同比例扣减;亏损企业以及当年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实行年薪制,其年收入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2倍,股东不能分红;当年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扣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县国资局建立企业负责人年薪风险金管理制度,根据企业负责人年薪总额确定其绩效年薪的比例数额作为风险金予以收取。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年薪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县国资局建立企业负责人年薪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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