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规定:国企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撤职
成都拟规定:国企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撤职
文章来源:成都晚报 发布时间:2009-01-24
国企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责任人要撤职
21日成都市下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1日,成都市召开了今年第一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会上正式下发了《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资产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单笔损失超过750万元的,则视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了对企业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发年金之外,还将对其进行撤职处分,并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资产损失分为四个级别
根据该暂行办法,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个级别(见表①)。该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具体范围,包括企业采购产品、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况。
特别重大损失 负责人1~5年禁入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禁入限制指在1~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国有企业聘用或者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见表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