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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经营责任实行定量追究制

文章来源:宁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06-30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作出新的规定:一是企业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凡是由出资人决定的必须报经出资人批准,由企业决定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需报出资人备案的及时报备。该报批没有报批或该报备没有报备的按违规违纪论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的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集体研究作出,实行票决制。设董事会的企业重大决策由董事会议研究作出,不设董事会的企业重大决策由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作出,不得以其它会议、形式代替上述会议作出决策。凡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的,出现失误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是对集体决策失误或集体违规决策造成的损失,根据各决策者在决策机构中的作用定量追究责任。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承担其他董事2倍的责任,兼任总经理的董事承担其他董事1.5倍的责任;不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承担其他经理办公会议成员2倍的责任,分管成员承担其他成员1.5倍的责任;未参与票决或投反对票、弃权票的董事会成员(不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成员)不承担责任;列席会议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负责人视保证监督作用发挥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决策成员对正确的决策反对、弃权达到一定次数的,按“不作为”或“不具备决策能力”论处,免除其担任的决策职务。

  五是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会议和不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必须作好会议记录,必须印发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必须履行签字程序,作为备查、检查和考核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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