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商标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实际,日前,青岛市政府国资委下发通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出资、使用许可、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一、明确了商标经济行为的审批权限。市管企业商标经济行为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二级及二级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标经济行为按权属关系,由其所属市管企业依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报所属市管企业备案。
二、对商标的不同经济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企业商标权出资、企业许可其他法人使用其商标、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标准、商标转让、商标评估等行为进行了规定。
三、规定了商标转让的原则。企业商标转让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入市交易。
四、要求企业加强商标管理。企业应增强商标意识,维护商标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商标管理制度。
五、实施责任追究。企业涉及商标经济行为中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的;企业在涉及商标经济行为中,未按规定实施评估的;企业商标许可过程中监管不力,商标被许可方违反许可协议,造成商标损失的;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维护不力,造成商标价值损失的;其他造成商标价值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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