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新闻发布
国资监管
政务公开
国资数据
互动交流
在线服务
热点专题
首页
>
新闻发布
>
地方扫描
> 正文
山东国资委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
山东国资委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
山东国资委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
文章来源:山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7-11-21
山东国资委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坚持权责清晰、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的财产应当是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权属企业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实施对外捐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