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9-18
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有关要求,淮安市日前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报告制度。
制度规定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对国有资产、产(股)权的转让、出售、划转以及资产的出租、报废、核销、拆除等行为须履行报告制度。其中资产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制度规定企业发生资产变动行为、资产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资产变动处置活动;其中:企业发生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出售、产(股)权的转让的资产变动行为的,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