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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资委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7-06-19

近日,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计九章、三十六条。

《办法》明确,国资委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以战略和规划为引领,对监管企业投资进行全程全面监督管理,注重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保持对监管企业投资的监管权、知情权,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对有必要的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监管企业是国资委授权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企业投资计划,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回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监管企业投资应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和规划。严格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和转型方向,不对主业发展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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