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制度办法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01-04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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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制度办法的咨询 | ||
内容: |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9]37号,是否还现行有效,是否修定,修定时间节点。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是否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进行了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是否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即具有法律顾问资格,可以适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9]37号。 3.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否现行有效,评审工作是否继续进行,是否修定,修定时间节点。 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9]37号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是否应该进行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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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01-04 14:45:00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仍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国资委采取多种举措推动企业法律顾问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下一步将适时对有关文件进行修订。《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牵头起草单位为人社部,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相关部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丰收 】